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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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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2. 2.前項之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2 條的規定,申請以政黨推薦方式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有以下幾項要求: 1. 申請者應將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加蓋檢附。如果有兩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則應附上一份政黨推薦書,書中應排列推薦政黨的順序,並在各個政黨名稱旁蓋上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兩組以上候選人,如果推薦了兩組以上候選人,則後續的登記將不予受理。 2. 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被推薦候選人的得票數佔當次選舉的有效票總和的百分之五以上。如果有兩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則各個政黨推薦候選人的得票數要除以推薦政黨數來計算。 - 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如果某個政黨在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中推薦的候選人得票數加總超過該次選舉的有效票總和的百分之五,那麼該政黨可以申請以推薦方式登記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省(市)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依政黨推薦方式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應檢附之證件,及政黨推薦候選人組數之限制。   二、有關得推薦候選人之政黨門檻規定,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立法理由一、政黨係以推薦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以期合法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之政治性組織。基於勝選目的,政黨之間合縱連橫,乃係民主政治常態,為利政黨以聯合推薦方式登記候選人,爰明定聯合推薦之政黨,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及蓋用圖記方式。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停止辦理省議員及省長選舉,爰將第二項之「省(市)以上選舉」修正為「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並明定得票率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聯合推薦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得票率係按聯合推薦之該組候選人得票數除以政黨數,再除該次選舉有效票數總和計算之。

(1120526 修正)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得推薦候選人之政黨,為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之上。因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爰修正以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情形,得推薦候選人參選。另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是否合併辦理,法未明定,倘二項選舉分開辦理,間隔僅三個月,政黨如於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未達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標準,亦無法以連署方式登記,故修正為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前述二種情形,為期簡明,分列二款予以規範。

  • 名詞
  • 告發名詞
  • 原住民名詞
(0840720 制定)

一、本條規定依政黨推薦方式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應檢附之證件,及政黨推薦候選人組數之限制。   二、有關得推薦候選人之政黨門檻規定,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政黨係以推薦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以期合法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之政治性組織。基於勝選目的,政黨之間合縱連橫,乃係民主政治常態,為利政黨以聯合推薦方式登記候選人,爰明定聯合推薦之政黨,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及蓋用圖記方式。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停止辦理省議員及省長選舉,爰將第二項之「省(市)以上選舉」修正為「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並明定得票率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聯合推薦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得票率係按聯合推薦之該組候選人得票數除以政黨數,再除該次選舉有效票數總和計算之。

(1120526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得推薦候選人之政黨,為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之上。因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爰修正以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情形,得推薦候選人參選。另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是否合併辦理,法未明定,倘二項選舉分開辦理,間隔僅三個月,政黨如於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未達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標準,亦無法以連署方式登記,故修正為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前述二種情形,為期簡明,分列二款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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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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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2 條規定:「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