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8 條,戶政機關在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應該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選舉人有權在閱覽期間前往查閱選舉人名冊,如果發現錯誤或遺漏,可以在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進行查閱時,選舉人必須出示本人的國民身分證,並只能查閱本人及其所屬住戶人員的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籍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備用並交村、里在村、里辦公處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五日。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內申請更正。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公告閱覽及申請更正,以保障選舉人權益。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立法理由目前選舉人名冊係由戶政機關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電腦方式編造,不易發生錯誤或遺漏情形。鑑於選舉人名冊錯漏率很低,實際前往閱覽之選舉人亦很少,為節省各村、里辦公處辦理陳列閱覽所需之人力與費用,爰修正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至公告、閱覽期間則移至第三十四條統一規定。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選舉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查閱,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個人資料,修正第一項選舉人名冊之閱覽方式。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選舉人查閱選舉人名冊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其查閱範圍。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公告閱覽及申請更正,以保障選舉人權益。
目前選舉人名冊係由戶政機關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電腦方式編造,不易發生錯誤或遺漏情形。鑑於選舉人名冊錯漏率很低,實際前往閱覽之選舉人亦很少,為節省各村、里辦公處辦理陳列閱覽所需之人力與費用,爰修正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至公告、閱覽期間則移至第三十四條統一規定。
一、為保護個人資料,修正第一項選舉人名冊之閱覽方式。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選舉人查閱選舉人名冊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其查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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