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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2.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3.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4.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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