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監察院決定全國人民連署罷免臺灣省市縣長條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1條規定了政黨及候選人使用擴音器的限制。根據該條款,政黨及候選人在競選或罷免活動中使用擴音器時,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則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處理。 該法條要求政黨及候選人在使用擴音器時需注意不造成噪音,以避免對居民或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減少對環境的干擾。 根據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1條所規定,如果政黨或候選人違反該條款並製造噪音,相關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例如,警察機關可能會對違反規定的政黨或候選人進行警告或開具罰單。 基於以上資料,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1條,政黨或候選人如果在競選或罷免活動中使用擴音器,並製造噪音,可能會受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的處理和相關法律的制裁。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規定選舉票之印製與清點。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擴音器之使用,不得製造噪音,並明定違反者之處理。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規定選舉票之印製與清點。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擴音器之使用,不得製造噪音,並明定違反者之處理。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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