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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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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監察院決定全國人民連署罷免臺灣省市縣長條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1條規定了政黨及候選人使用擴音器的限制。根據該條款,政黨及候選人在競選或罷免活動中使用擴音器時,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則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處理。 該法條要求政黨及候選人在使用擴音器時需注意不造成噪音,以避免對居民或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減少對環境的干擾。 根據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1條所規定,如果政黨或候選人違反該條款並製造噪音,相關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例如,警察機關可能會對違反規定的政黨或候選人進行警告或開具罰單。 基於以上資料,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1條,政黨或候選人如果在競選或罷免活動中使用擴音器,並製造噪音,可能會受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的處理和相關法律的制裁。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規定選舉票之印製與清點。

(0921009 全文修正)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擴音器之使用,不得製造噪音,並明定違反者之處理。

(1120526 修正)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0840720 制定)

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規定選舉票之印製與清點。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擴音器之使用,不得製造噪音,並明定違反者之處理。

(1120526 修正)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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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1 條規定:「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