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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2.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3. 依前二項規定當選之同一組總統候選人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副總統候選人為總統當選人,副總統視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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