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1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立法院移送的罷免理由書和答辯書後的次日起,應在二十日內公告以下事項: 1. 罷免投票的日期和投票的起止時間。 2. 罷免理由書。 3. 答辯書。 根據參考資料,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總統選舉罷免案的公告,訂定了罷免投票的日期為2023年1月15日,投票的起止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午6點。此外,公告中也包括了罷免理由書和答辯書的內容。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之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候選人競選活動言論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禁止事項,依其違反社會性程度之不同分別加以處罰。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序文之「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候選人競選活動言論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禁止事項,依其違反社會性程度之不同分別加以處罰。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序文之「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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