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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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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罷免活動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2. 2.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2 條規定了關於罷免活動期間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事項。根據這個法規,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該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和被罷免人應該親自出席或指派代表到場發表意見。然而,如果提議人和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這場說明會,則可以免辦。這些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場數、時間、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義。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加重處罰,並處罰未遂犯,以維護社會安定,維持選舉秩序。

(0921009 全文修正)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0526 修正)

罷免活動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相關規定。其中有關「提議人之領銜人」,參照立法委員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議案,係指罷免案提案文書所載之首位提案人。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

  • 期間名詞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加重處罰,並處罰未遂犯,以維護社會安定,維持選舉秩序。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0526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相關規定。其中有關「提議人之領銜人」,參照立法委員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議案,係指罷免案提案文書所載之首位提案人。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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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2 條規定:「罷免活動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