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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罷免活動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2.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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