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3條的規定: 1. 罷免案的投票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收到立法院移送的罷免理由書和答辯書後的次日起,60天內進行。如果在此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應同時進行投票。 2. 被罷免人在投票日前死亡、離職或辭職的情況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3條的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立法院移送的罷免理由書和答辯書後的次日起,應在60天內進行罷免案的投票。如果在此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則應同時舉行投票。 在被罷免人在投票日前死亡、離職或辭職的情況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這表示即使之前已經開始進行罷免程序,一旦被罷免人離職或辭職,該次罷免程序就會被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3 條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以暴力妨害選舉或罷免之處罰,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持選舉或罷免之秩序。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 二、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修正理由同第七十條說明。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立法理由一、為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之處修正為一致,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第一項明定罷免投票期間有其他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停止罷免之事由。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以暴力妨害選舉或罷免之處罰,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持選舉或罷免之秩序。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 二、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修正理由同第七十條說明。
一、為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之處修正為一致,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第一項明定罷免投票期間有其他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停止罷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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