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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2.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3.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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