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供政黨、聯盟發表政見。每一政黨、聯盟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13條規定了有關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根據該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供政黨、聯盟發表政見。每一政黨、聯盟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具體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