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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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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政黨、聯盟之號次、名稱、政見與其登記候選人之順位、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住址、學歷、經歷等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及錄製選舉公報。 前項政黨、聯盟之政見內容,以敘明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逐案之贊成或反對立場及其理由為限,其字數每一政黨、聯盟不得超過二千字;其所登記之候選人學歷、經歷,每一候選人以七十五字為限。 政黨、聯盟及其所登記之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政黨、聯盟之政見內容,違反第二項或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政黨、聯盟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政黨、聯盟及其所登記候選人之資料,由政黨、聯盟自行負責。其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14条的规定,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集结政党和联盟的號次、名稱、政见以及候选人的个人信息等资料,并编印和录制选举公报。政党和联盟的政见内容应限于对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的每一案件的赞成或反对立场及其理由,且每个政党或联盟的字数不得超过两千字;每个登记的候选人的学历和经历,每位候选人限制在七十五个字以内。政党、联盟和候选人的资料应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给中央选举委员会。如果政党、联盟的政见内容违反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况之一,中央选举委员会应通知政党、联盟在限期内自行修改;如果到期后未予修改或修改后仍有未符合规定的部分,将不予刊登在选举公报上。政党、联盟和候选人的资料由政党、联盟自行负责。如果中央选举委员会已知道或查明其中资料不实的情况,将不予刊登在选举公报上。

  • 憲法法規
  • 彈劾名詞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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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4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政黨、聯盟之號次、名稱、政見與其登記候選人之順位、姓名、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