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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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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聯盟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聯盟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政黨、聯盟競選辦事處、辦公處、連絡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聯盟及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 (構) 、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15条的规定,政党、联盟在竞选活动期间可以印发文字、图画作为竞选宣传品,但必须明确载明政党、联盟的名称。宣传品的张贴范围限制在政党、联盟的竞选办事处、办公处、联系处和宣传车辆内。 此外,规定了政党、联盟以及任何人在竞选活动期间不得在道路、桥梁、公园、机关、学校或其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上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竞选广告物。然而,如果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指定了特定地点,则不受此限制。 竞选广告物的悬挂或竖立不得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并应在投票日后七天内自行清除。违反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例如,近期所参考到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15条中提到政党、联盟可以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的宣传品,并且需要载明政党、联盟的名称。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来确认相关选举宣传品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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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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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5 條規定:「政黨、聯盟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聯盟名稱。宣傳品之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