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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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聯盟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外,從事室外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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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16條,政黨、聯盟及任何人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室外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且在投票日也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這是為了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自由性,避免對選舉結果造成干擾。政黨、聯盟及個人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並在合法的時間進行競選和助選活動。 Reference: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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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