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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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不得收受競選經費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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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7 條,政黨或聯盟登記的候選人不得接受競選經費的捐贈。這意味著政黨或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不能接受其他政黨、團體或個人的捐款來支持其競選活動。這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一個政黨登記的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接受一個個人捐款,該捐款被認定違反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7 條的規定。因此,該候選人可能會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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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