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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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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聯盟不得收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聯盟。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8 條,政黨和聯盟不得收受以下競選經費的捐贈: 一、來自外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來自大陸地區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來自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來自同一選舉中的其他政黨或聯盟。 五、來自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避免外部力量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政黨和聯盟必須遵守這些限制,並確保他們的競選經費來源是符合法規的。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30001). - How to Funding a Political Party in Taiwan: An Overview (https://www.taiwan.gov.tw/content_15.php).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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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8 條規定:「政黨、聯盟不得收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