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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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聯盟不得收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聯盟。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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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18 條,政黨和聯盟不得收受以下競選經費的捐贈: 一、來自外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來自大陸地區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來自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來自同一選舉中的其他政黨或聯盟。 五、來自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避免外部力量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政黨和聯盟必須遵守這些限制,並確保他們的競選經費來源是符合法規的。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30001). - How to Funding a Political Party in Taiwan: An Overview (https://www.taiwan.gov.tw/content_15.php).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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