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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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 (構) 、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政黨、聯盟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 (鎮、市、區) 公所轉送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保管,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 前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之規定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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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19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投票所應當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在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設立。投票所在投票結束後立即變為開票所,在眾人面前唸出選票上的姓名並開票。開票完畢後,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根據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並將該報告貼在開票所門口,同時將報告的副本交給政黨和聯盟指派的人員,每人只能領取一份。 投開票結束後,投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應與主任監察員一同將選舉票按照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和選舉人名冊分別封存並在封口處簽名或蓋章,然後一起送交給鄉(鎮、市、區)公所,再轉交給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除非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否則不得開封。 根據該法第19條的規定,選舉票和選舉人名冊的保管期限如下: 1. 用餘票為一個月。 2. 有效票和無效票為六個月。 3. 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如果在保管期間發生訴訟,與訴訟有關的部分則需要延長保管至訴訟程序結束。 以上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修正條文。
- 公共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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