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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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由政黨、聯盟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政黨、聯盟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 (構) 、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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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0條,投票所和開票所需要有一位主任監察員和多位監察員,主任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遴派,而監察員則由政黨、聯盟推薦,數量平均分配。政黨、聯盟可以指定推薦的監察員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每個投票所或開票所只能指定一位監察員。如果指定的監察員超過了該投票所或開票所的名額,則需要進行抽籤。主任監察員和未足額的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遴派,可以遴派地方公正人士、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以及大專校院成年學生。關於監察員的資格、推薦程序和服務規則,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定義與制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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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