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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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政黨、聯盟就該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贊成或反對。 若總統、副總統同時遭受彈劾時,應分印兩張選票。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亦應依提案數分印選票。 前二項之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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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1條的規定,選舉票的印製和分發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進行。選舉票上應該刊印有政黨或聯盟對於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贊成或反對意見。如果總統和副總統同時遭受彈劾,則應印製兩張選票。當有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也應該根據提案數分印選票。在投票日前一天,這些選舉票應該由各投票所主任和監察員在公眾場合下進行點清。 根據我在上述的參考資料中的查詢,我無法找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1條的具體規定和相關範例。所以,關於此法條的釋義和詳細內容,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答。
- 憲法法規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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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