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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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屍體處理設施,指屍體防腐、清洗、修補或美容化妝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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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2款的定義,“屍體處理設施”是指進行屍體防腐、清洗、修補或美容化妝等處理的場所。根據該規定,屍體處理設施的設置與運營應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且必須經過核准和報備程序。這個定義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屍體處理活動的安全與合法性。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屍體防腐設施、屍體清洗設施、屍體修補設施以及屍體美容化妝設施等。
- 第十三條第二款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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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