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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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款、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公共衛生設施,指定著於土地,供公眾使用之盥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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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公共衛生設施指的是指定著於土地,供公眾使用的盥洗設備。這包括在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和骨灰(骸)存放設施中提供給公眾使用的盥洗設備。這些設施必須符合環境衛生的要求,以確保公眾的使用安全和衛生。一個範例可能是在公墓中提供的共用洗手間或浴室設施,供公眾使用。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款、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十六條第四款條文
- 公眾名詞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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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