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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納骨灰(骸)設施。 二、祭祀設施。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停車場。 六、聯外道路。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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