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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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合併設置,限於同一申請案,同時設置二種以上之殯葬設施者。
- 2.前項合併設置共用應有設施者,應就可共用項目及共用後之使用容量,整體規劃設置,並以不降低設施服務品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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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例規定了合併設置殯葬設施的限制和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合併設置指同一申請案中同時設置兩種或以上的殯葬設施。在進行合併設置時,如果有共用設施,則應對共用項目和使用容量進行整體規劃,並以不降低設施服務品質為原則。 參考資料: 1.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英文譯文(中華民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評議會公報 101年9月18日第117期第12次會議第16-18頁):https://www.hwc.gov.tw/dl-4432f024787ebea895831f02214abf672fce9282.html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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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