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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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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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依法劃定的一定海域,除了下列地點以外,可以劃入實施區域。這些地點不能劃入是因為考慮到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和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的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的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根據參考資料,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主要是針對一定海域的劃定,規定了不能劃入的特定地點。這些地點包括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的海域、已公告或經常公告的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以及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這些限制是基於保障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和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的考量。 舉例如下: 根據港口防波堤前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的劃定,假設某個港口的防波堤最外端距離海岸線一千公尺,那麼從防波堤前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的區域內,無法進行殯葬業務的設立或執行。 另外,如果某海域經常被國軍用於射擊或操演,根據法規,該海域是不能劃入殯葬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實施區域的。 最後,根據參考資料的規定,漁業權海域和沿岸養殖區也不能被劃入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的實施區域。這是為了保護漁業資源,確保漁業的發展和持續性,同時也是為了避免殯葬業務對養殖區造成的潛在衝突。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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