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了骨灰的處置方式及相關規範。 根據第19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機關合作,在一定的海域內實施骨灰拋灑;或者在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進行骨灰拋灑或植存。這意味著骨灰可以在特定的區域內進行散餘或植存的處理方式。 根據第19條第2項,前項所謂的骨灰處理應該經過骨灰再處理設備的處理才能進行。如果骨灰需要裝入容器,那容器的材質應該易於腐化且不含有毒性成分。此外,在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的區域內,不得設置任何與喪葬外觀有關的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的行為。 根據第19條第3項,關於骨灰拋灑或植存的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這意味著骨灰拋灑或植存的處理方式可能會因不同的地區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殯葬管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11月14日) 內政部94年3月17日台內民字第0940004600號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骨灰之存放、墓葬及塔葬外之其他方式,俾利更符合環保及多元化需求。 二、非墓葬之骨灰處理方式乃最能實現土地循環利用或重複利用,節省土地資源之殯葬方式。為配合綠色矽島之建設願景,力求環境之永續發展,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劃定海域或公園、綠地、森林等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由原條文移列,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明定骨灰之存放、墓葬及塔葬外之其他方式,俾利更符合環保及多元化需求。 二、非墓葬之骨灰處理方式乃最能實現土地循環利用或重複利用,節省土地資源之殯葬方式。為配合綠色矽島之建設願景,力求環境之永續發展,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劃定海域或公園、綠地、森林等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由原條文移列,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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