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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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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
  2. 2.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3. 3.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4. 4.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5. 5.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殯葬設施的規劃應以人性化原則為基礎,並且與周圍的環境景觀協調一致。在空地方面,宜多植花木以充實綠化。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該綠化空地的面積不得低於公墓總面積的十分之三。對於以平面草皮式墳墓造型的公墓,其綠化空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十分之二。對於設置在山坡地上的公墓,綠化空地的面積應大於前述的規定的兩倍以上。專供樹葬之公墓或在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的情況下,樹葬面積可以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是,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的面積僅限於使用喬木。對於實施樹葬的骨灰,必須在經過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之後,才能進行埋葬。對於裝入容器的骨灰,容器的材質應該易於腐化且不含有毒性成分。 參考資料: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18 條 2.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規則第 21 條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2,殯葬管理條例施行規則第 21 條指出,在劃設公墓時,應依照公墓總面積的比例劃定公共綠化空地。例如,如果公墓的總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則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要求,公共綠化空地的面積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的十分之三,也就是300平方公尺。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殯葬設施之啟用及販售條件。   二、為確保服務品質及防止預售之消費糾紛,爰明定殯葬設施未經檢查符合規定,不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三、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之具體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   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殯葬設施之啟用及販售條件。   二、為確保服務品質及防止預售之消費糾紛,爰明定殯葬設施未經檢查符合規定,不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三、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之具體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00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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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