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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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骸)存放設施完工後,得依實際設置納骨灰(骸)設施為單位,分期分區申請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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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完工後,可以按照實際設置的納骨灰(骸)設施為單位,分期分區申請啟用。根據這一條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的完工並不意味著可以立即進行使用,而是需要按照設置的實際情況,分階段、分區域進行啟用的申請。這方面的範例可以參考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了解實際案例中的具體執行方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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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