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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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共分為兩項: 1. 根據本條例第26條第1項的規定,公墓的經營者在本條例施行後設置公墓、進行舊墓更新或新劃分墓區時,應依法劃定墓基。 2. 對於已存在但尚未進行規劃的墓區和墓基的公墓,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在自治法規中訂定墓基面積的限制,但該面積不得超過16平方公尺。 根據營業稅法第43條,公墓經營者營業免稅。根據營業稅法第3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3條,以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私立公墓也需要進行營利事業登記並申請設置核准。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公墓應該設立一個墓地管理委員會。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公墓的經營者在本條例施行後設置了新的公墓區域,他們需要依據本條例第26條第1項的規定劃定墓基。另一個範例是,如果一個已經存在但尚未進行規劃的公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在其自治法規中訂定墓基面積的限制,但這個面積不能超過16平方公尺。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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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