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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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登記簿,得以書面簿冊形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登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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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殯葬設施的核准及監督機關應留有登記簿,登記簿可以書面簿冊形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這表示殯葬設施的核准及監督機關可以將相關資訊以書面簿冊方式(紙本形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記錄。舉例來說,該機關可以使用紙本登記簿來手寫或打印並儲存相關資訊,或者他們可以使用電腦系統來保存相關資料的電子檔案。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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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