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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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如果直轄市、縣(市)內的骨灰(骸)存放設施不足,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自治法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內政部93年11月1日台內民字第 0930009175號函)指出,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 5款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係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 (內政部93年9月8日台內民字第0930073667號函)指出,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係殯葬設施之一種,有關殯葬設施之設置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 第七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7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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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