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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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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骸起掘後依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直轄市、縣(市)轄內骨灰(骸)存放設施如有不足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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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如果直轄市、縣(市)內的骨灰(骸)存放設施不足,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自治法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內政部93年11月1日台內民字第 0930009175號函)指出,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 5款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係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 (內政部93年9月8日台內民字第0930073667號函)指出,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係殯葬設施之一種,有關殯葬設施之設置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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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骨骸起掘後依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直轄市、縣(市)轄內骨灰(骸)存放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