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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私人墳墓修繕,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必要時,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區公所辦理;縣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2. 前項私人墳墓修繕之應備文件及審查程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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