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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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私人墳墓修繕的相關事項。根據第一項規定,私人墳墓修繕需要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如果有需要,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區公所辦理;縣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確定私人墳墓修繕所需的文件和審查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要修繕他在嘉義縣的私人墳墓,他需要向嘉義縣主管機關提出修繕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嘉義縣主管機關將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進行核准和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修繕。如果同意修繕,則可以進行相應的工程。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委辦名詞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7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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