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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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這條法規主要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和火化設施的調查和管理。下面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得繼續使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調查並建立其面積、容量、使用及未使用量等基礎資料造冊管理。 這一項指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對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得繼續使用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和火化設施進行調查,並建立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其面積、容量、使用情況和未使用情況等資料。 2. 前項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如有損壞須修建時,應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未依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修建,而有增建、改建、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裁處。 這一項規定了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和火化設施在損壞需要修建時應優先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未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的規定進行修建,並進行增建、改建、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的,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3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文化部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73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0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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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