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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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得繼續使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其使用及管理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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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繼續使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其使用及管理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至第27條、第29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 根據我所掌握的法規資料,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了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包括對使用者的資格要求、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要求等。第26條規定了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的資格和管理責任。第27條規定了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的命名標準和公告程序。第29條則規定了政府主管機關對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進行檢查和考核的程序。第33條規定了政府主管機關對火化設施進行檢查和考核的程序。 根據這些規定,殯葬設施的繼續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法規的要求,並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的檢查和考核程序。
- 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7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9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33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0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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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