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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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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本設施使用情形,應定期派員檢查;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檢查移動式火化設施的使用情形,並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檢查。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移動式火化設施的合法使用和運作。他們必須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參考資料中未舉出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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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本設施使用情形,應定期派員檢查;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