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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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本設施使用情形,應定期派員檢查;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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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檢查移動式火化設施的使用情形,並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檢查。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移動式火化設施的合法使用和運作。他們必須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參考資料中未舉出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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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