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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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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得火化長度二百一十公分,寬度六十五公分,高度五十公分以上之棺柩。 二、主燃燒室寬度不得少於七十五公分。 三、第二燃燒室燃燒氣體滯留時間二秒以上,容積應在四點八立方公尺以上,其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八百五十度。 四、自動冷卻功能,爐內溫度應於屍體、骨骸焚化後二十分鐘內,降至攝氏二百五十度以下。 五、煙囪排放廢氣濃度需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火化爐爐壁溫度不得高於攝氏六十度。 七、電腦資訊化管理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記載運轉次數及時間。 (二)記載燃料使用次數及量值。 (三)記載警報資料。 (四)更改之記錄功能。 (五)列印紀錄之功能。 (六)備份之功能。 八、車或船等運輸設備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九、消防設備應具有經檢驗合格之 ABC 乾粉滅火器 10 型四具以上。 十、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該設施應符合的各項規定,以下逐條釋義: 一、得火化長度二百一十公分,寬度六十五公分,高度五十公分以上之棺柩。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一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應能夠火化長度為二百一十公分,寬度為六十五公分,高度為五十公分以上的棺柩。這意味著該設施的尺寸必須能夠容納符合這些要求的棺柩。 二、主燃燒室寬度不得少於七十五公分。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二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的主燃燒室寬度不得少於七十五公分。這是為了確保燃燒的效率和安全性而設立的。 三、第二燃燒室燃燒氣體滯留時間二秒以上,容積應在四點八立方公尺以上,其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八百五十度。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三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的第二燃燒室應具備燃燒氣體滯留時間至少二秒,容積應在四點八立方公尺以上,並且其溫度在一小時內的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八百五十度。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燃燒過程中的效率和安全性。 四、自動冷卻功能,爐內溫度應於屍體、骨骸焚化後二十分鐘內,降至攝氏二百五十度以下。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四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應具有自動冷卻功能,使得爐內溫度在屍體、骨骸焚化後的二十分鐘內降至攝氏二百五十度以下。這是為了確保設施的安全和火化過程的順利進行。 五、煙囪排放廢氣濃度需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五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的煙囪排放的廢氣濃度必須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是為了確保設施的排放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火化爐爐壁溫度不得高於攝氏六十度。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六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的火化爐爐壁溫度不得高於攝氏六十度。這是為了確保設施的溫度不會對周圍環境和使用者造成危害。 七、電腦資訊化管理應具有下列功能: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七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的電腦資訊化管理應具有以下功能:記載運轉次數及時間、記載燃料使用次數及量值、記載警報資料、更改之記錄功能、列印紀錄之功能、備份之功能。這些功能的存在可以提高設施的運作效率和管理效能。 八、車或船等運輸設備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八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所使用的車或船等運輸設備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這是為了確保設備的運輸安全和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九、消防設備應具有經檢驗合格之 ABC 乾粉滅火器 10 型四具以上。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九項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應配備經檢驗合格的 ABC 乾粉滅火器 10 型四具以上的消防設備。這是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火災情況,保護設施和使用者的安全。 十、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最後一項規定了其他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可能制定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需求而制定的,應參照這些規定來符合當地的法規要求。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
  • 記錄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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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得火化長度二百一十公分,寬度六十五公分,高度五十公分以上之棺柩。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