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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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殯儀館、火化場經營者欲設置移動式火化設施,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以下文件: - 申請書 - 設立許可證明或經營許可證書影本 - 負責人或代表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 - 移動式火化設施的構造及操作說明書 - 移動式火化設施在殯儀館、火化場或碼頭的配置圖及相關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 - 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在申請設置移動式火化設施時,需要提供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的文件,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而由直轄市、縣(市)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設置移動式火化設施的情況下,則需要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如符合相關規定,將核發許可設置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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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