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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設施設置完竣,應檢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本設施申請設置者名稱、車籍或船籍資料及存放地點公告後,始得使用。
  2. 本設施以車體組裝者,並應檢附車輛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及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船舶組裝者,並應檢附交通主管機關准使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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