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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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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設施設置完竣,應檢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本設施申請設置者名稱、車籍或船籍資料及存放地點公告後,始得使用。
本設施以車體組裝者,並應檢附車輛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及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船舶組裝者,並應檢附交通主管機關
核
准使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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