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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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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設施平時應存放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移动式火化设施设置及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移动式火化设施在平时应存放在第4条第1项第5款规定的地点。 根据我的了解,该法规是针对台湾地区的火化设施进行管理的法规。移动式火化设施是指可以移动和安装在不同地点的设施,用于进行火化处理。根据第4条第1项第5款的规定,该设施在平时应放置在特定地点。至于具体的存放地点是什么,我没有找到确切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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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設施平時應存放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地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