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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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設施經營者於移動本設施實施火化業務前,應先徵得火化地點之經營者或管理單位同意,並將行經路線及預定停留時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移動至存放地點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實施火化業務者,並應報實施火化地點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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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移動式火化設施的經營者在進行火化業務前,需要獲得火化地點的經營者或管理單位的同意,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行經路線和預定停留時間。如果移動式火化設施要在不同於存放地點的直轄市、縣(市)進行火化業務,還需要向該實施火化地點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報備。 根據該法規的參考資料,我的研究顯示移動式火化設施是指可以移動到不同地點進行火化業務的設施,使得火化服務更靈活方便。使用這種設施需要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查和同意,並且需要事先報告行經路線和停留時間,以確保火化業務的安全和遵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0802號)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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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