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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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設施應置專任管理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負責下列事項: 一、本設施各項設備之維護。 二、本設施使用程序之確認及管理。 三、本設施使用紀錄之處理。 四、其他特殊狀況之通報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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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了移動式火化設施應該置專任管理人員,並且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該管理人員負責以下事項: 1. 維護移動式火化設施的各項設備。 2. 確認和管理移動式火化設施的使用程序。 3. 處理移動式火化設施的使用紀錄。 4. 處理其他特殊狀況的通報和處理。 根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的《火化業管理辦法》,移動式火化設施在設置和管理方面需要遵守一系列規定。例如,移動式火化設施的使用者必須事先進行申請,並遵守相關的操作程序。此外,移動式火化設施的各項設備需要定期維護和檢修,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化業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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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