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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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設施於火化屍體、骨骸前,管理人員應先核對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並交申請人或家屬確認無誤後,始得執行火化。
- 2.屍體、骨骸火化後,火化爐操作人員應於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上填載火化時間及已火化字樣並簽章後,一份交申請人或家屬收執,一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份由本設施經營者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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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在進行火化之前,管理人員應核對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並經申請人或家屬確認無誤後才能執行火化。火化完成後,火化爐操作人員應在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上填寫火化時間和已火化字樣,並簽名。其中一份收執交給申請人或家屬,一份送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份由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者永久保存。 根據《殯葬設施管理辦法》第2條第6項及第7項的規定,殯葬設施包括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骨灰存放設施可以是納骨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的存放設施。殯葬設施的設置,根據第7項的規定,應該向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核准。此外,根據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在設置殯葬設施完成後,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檢查是否符合規定並公告後方可啟用和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另外,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於非法設置的墳墓,除了處罰外,還可以限期改善或進行適當處理,如強制拆除、恢復原狀或進行火化等,以確保國民生活品質。違規設置殯葬設施或未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的經營業者,將受到罰鍰處罰。 根據內政部的函釋和解釋,家族式納骨塔不被列入殯葬管理條例的定義,但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和第7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是否符合骨灰存放設施的規定,仍應依法辦理。家族式納骨塔的設置需要依照相關法規進行核准和報批手續。 根據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基隆殯葬所負責執行埋葬、遷葬和墓區巡查等墓政事務,並協助民眾處理喪葬事宜。此外,基隆殯葬所還負責殯儀、火化等業務,並兼理基隆市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和殯葬行為的管理業務。在使用基隆殯葬所提供的火葬場殯葬設施時,居住基隆市的人可以免費使用,而非居住基隆市的人則需要先繳納法定規費。 鑑於上述資料,根據『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管理人員在執行火化之前必須核對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火化完成後,火化爐操作人員應在相關證明上填寫火化時間及已火化字樣並簽章,並將證明交予申請人或家屬收執一份,送至主管機關備查一份,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者則需永久保存一份。 資料來源: 1.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31) 2. 殯葬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2) 3. 內政部相關函釋及解釋 4.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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