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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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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設施於火化屍體、骨骸前,管理人員應先
核
對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並交申請人或家屬確認無誤後,始得執行火化。
屍體、骨骸火化後,火化爐操作人員應於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上填載火化時間及已火化字樣並簽章後,一份交申請人或家屬收執,一份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備查,一份由本設施經營者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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