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2 條
-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 2.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 (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
- 3.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
- 4.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
- 5.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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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解釋: 1. 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這些主管機關在不同層級中負責祭祀公業的相關事務。 2. 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 - 負責制定祭祀公業制度的規劃,以及相關法令的研擬和解釋。 - 監督並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祭祀公業的業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負責審查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 - 監督並協助祭祀公業法人的業務執行。 - 鄉(鎮、市)主管機關: -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處理其申報事項。 - 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以及處理變動事項。 3. 直轄市或市的第三款權責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負責。 4. 本條例所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的業務,在直轄市或市的情況下,由直轄市或市的區公所辦理。 5. 第二項中未列舉的權責如果有爭議,除非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並做出決定。 這些解釋可以參考《祭祀公業條例》本身的內容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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