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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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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2. 2.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 (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
  3. 3.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
  4. 4.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
  5. 5.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解釋: 1. 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這些主管機關在不同層級中負責祭祀公業的相關事務。 2. 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 - 負責制定祭祀公業制度的規劃,以及相關法令的研擬和解釋。 - 監督並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祭祀公業的業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負責審查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 - 監督並協助祭祀公業法人的業務執行。 - 鄉(鎮、市)主管機關: -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處理其申報事項。 - 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以及處理變動事項。 3. 直轄市或市的第三款權責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負責。 4. 本條例所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的業務,在直轄市或市的情況下,由直轄市或市的區公所辦理。 5. 第二項中未列舉的權責如果有爭議,除非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並做出決定。 這些解釋可以參考《祭祀公業條例》本身的內容來得出。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    (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   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   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   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之主管機關及遇有權責爭議時之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之主管機關及遇有權責爭議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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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