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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 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 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 (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 (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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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本條例中的詞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指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的團體。 二、設立人:指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的自然人或團體。 三、享祀人:指受祭祀公業所奉祀的人。 四、派下員:指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的人。派下員按照以下分類: (一)派下全員: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的所有派下員。 (二)派下現員: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的派下員。 五、派下權: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擁有的權利。 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的派下現員組成的會議,用以討論並決定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選任管理人、監察人等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最新版本的「祭祀公業條例」。根據該條例的第3條,明確定義了祭祀公業的各個詞語,包括祭祀公業、設立人、享祀人、派下員、派下權和派下員大會。這些定義對於理解和應用該條例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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