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4 條
- 1.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 2.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 3.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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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的規定,針對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可以依據規約和法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如果沒有規約或規約沒有明確規定,則根據法條的規定,派下員由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包括養子)擔任。如果派下員沒有男系子孫,則未婚的女子可以成為派下員。同樣,已婚的女子如果嫁給其他姓氏或生有男子或收養冠母姓的男子,該男子也可以成為派下員。此外,根據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由過半數的派下現員出席並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通過,女子、養女和買婿等特殊情況也可以成為派下員。根據法條的立法理由,這些規定是基於對傳統習俗的尊重和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制定的。 根據這些規定,蕭德根作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並沒有自己的子孫,但是他收養了一個養女蕭賞。蕭賞還沒有結婚,並且嫁給了劉有涼,根據上述規定,蕭賞可以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劉有涼所生的四個兒子中,劉南山冠上了母親的姓氏,所以劉南山也可以成為派下員。對於其他三個兒子來說,由於他們沒有冠母姓,所以他們並不符合成為派下員的資格。 總之,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的規定和相關的法條,派下員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應該根據祭祀公業的規約來進行。如果沒有規約,則應根據法條的規定來進行認定。根據這些規定,蕭賞和她所生的兒子劉南山都符合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條件,其他三個兒子則不符合資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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