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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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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2. 2.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3. 3.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的規定,針對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可以依據規約和法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如果沒有規約或規約沒有明確規定,則根據法條的規定,派下員由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包括養子)擔任。如果派下員沒有男系子孫,則未婚的女子可以成為派下員。同樣,已婚的女子如果嫁給其他姓氏或生有男子或收養冠母姓的男子,該男子也可以成為派下員。此外,根據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由過半數的派下現員出席並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通過,女子、養女和買婿等特殊情況也可以成為派下員。根據法條的立法理由,這些規定是基於對傳統習俗的尊重和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制定的。 根據這些規定,蕭德根作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並沒有自己的子孫,但是他收養了一個養女蕭賞。蕭賞還沒有結婚,並且嫁給了劉有涼,根據上述規定,蕭賞可以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劉有涼所生的四個兒子中,劉南山冠上了母親的姓氏,所以劉南山也可以成為派下員。對於其他三個兒子來說,由於他們沒有冠母姓,所以他們並不符合成為派下員的資格。 總之,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的規定和相關的法條,派下員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應該根據祭祀公業的規約來進行。如果沒有規約,則應根據法條的規定來進行認定。根據這些規定,蕭賞和她所生的兒子劉南山都符合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條件,其他三個兒子則不符合資格。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民國以前,且祭祀公業祀產並非自然人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另依據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記載有關養子對於養家之親屬關係,均與親生子女相同,如以繼嗣為目的而收養者,並承繼養家之宗祧。臺灣之養子分為同姓有血緣關係之過房子與異姓無血緣關係之螟蛉子二種,日據時期之戶籍簿上曾分別予以載明,惟光復後戶籍上對於過房子與螟蛉子已不加區別,一律載為養子。   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對於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明定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除上揭臺灣傳統習慣當然取得派下員資格外,其餘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例外情形取得派下員資格應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 派下員名詞
  • 收養名詞
(0960302 制定)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民國以前,且祭祀公業祀產並非自然人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另依據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記載有關養子對於養家之親屬關係,均與親生子女相同,如以繼嗣為目的而收養者,並承繼養家之宗祧。臺灣之養子分為同姓有血緣關係之過房子與異姓無血緣關係之螟蛉子二種,日據時期之戶籍簿上曾分別予以載明,惟光復後戶籍上對於過房子與螟蛉子已不加區別,一律載為養子。   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對於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明定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除上揭臺灣傳統習慣當然取得派下員資格外,其餘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例外情形取得派下員資格應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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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