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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00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規定,若「祭祀公業林祖記」設立人後代男系子孫已絕嗣,僅存已出嫁女子外姓後代子孫,該已出嫁女子外姓後代子孫,除規約另有約定外,並無派下權,

主旨

有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歸仁區公所受理「祭祀公業林祖記」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 年 4 月 13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1737 號函。

二、按祭祀公業之繼承,依從習慣,係以享有派下權之男系子孫或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及從母姓之子孫為限,一般女子或不從母姓之子孫,向無派下權,即不得繼承祭祀公業財產,故民法所定一般遺產之繼承,於祭祀公業財產之繼承,不能為全部之適用。(本部 86 年 1 月31 日(86)法律決字第 03154 號函參照)另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規定,對於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明定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其餘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例外情形取得派下員資格,則應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是以,本件「祭祀公業林祖記」設立人之後代男系子孫已絕嗣,僅存已出嫁女子之外姓後代子孫,揆諸上開說明,該已出嫁女子之外姓後代子孫,除規約另有約定外,並無派下權,至其得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之例外情形,而得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逕予繼承派下權,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卓酌。

三、檢還 貴部檢送之「祭祀公業林祖記」相關附件乙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100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規定,若「祭祀公業林祖記」設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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