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20條第1項,如果土地經過兩次標售仍未能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土地法第55條第1項的規定,囑託登記機關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之後,登記機關應編製清冊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第20條第2項規定,接到登記機關通知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代為標售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進行公告,持續三個月,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同時,也應在當地通行的一種新聞紙上連續刊登三日。此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還應在其官方網站上刊登公告文三十日。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能夠確定代為標售土地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則應在公告時通知他們,可以使用雙掛號或其他可確保收到回執的方式進行通知。此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辦理完畢的囑託登記國有土地清冊送往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保管處。 3. 權利人根據第20條第3項規定,可以依據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公告、通知和領取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價金的申請程序。 以上為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的解釋,資料來源可以參考該法條及相關規定,符合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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