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20

快速跳轉
  1. 1.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並於登記完竣後,由登記機關繕造清冊,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登記機關通知後,應於代為標售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三個月及刊登政府公報,並自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且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能查明代為標售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以雙掛號或其他得收取回執之方式通知,並將辦竣囑託登記國有土地清冊送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保管處所。
  3. 3.權利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價金之審查、公告、通知及領取程序,準用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20條第1項,如果土地經過兩次標售仍未能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土地法第55條第1項的規定,囑託登記機關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之後,登記機關應編製清冊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第20條第2項規定,接到登記機關通知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代為標售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進行公告,持續三個月,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同時,也應在當地通行的一種新聞紙上連續刊登三日。此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還應在其官方網站上刊登公告文三十日。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能夠確定代為標售土地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則應在公告時通知他們,可以使用雙掛號或其他可確保收到回執的方式進行通知。此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辦理完畢的囑託登記國有土地清冊送往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保管處。 3. 權利人根據第20條第3項規定,可以依據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公告、通知和領取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價金的申請程序。 以上為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的解釋,資料來源可以參考該法條及相關規定,符合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法規
  • 祭祀公業條例5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0 條規定:「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