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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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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人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9條,如果祭祀公業所有的土地全部出售,則可以準用土地法第34條第1項第4項中的優先購買權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以同樣的條件與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9條及相關法規,當祭祀公業所有的土地全部處分時,祭祀公業的公同共有人(即派下員)擁有優先購買權。例如,如果祭祀公業的土地全部出售,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以同樣的條件與價格優先承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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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9 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