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人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
根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9條,如果祭祀公業所有的土地全部出售,則可以準用土地法第34條第1項第4項中的優先購買權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以同樣的條件與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9條及相關法規,當祭祀公業所有的土地全部處分時,祭祀公業的公同共有人(即派下員)擁有優先購買權。例如,如果祭祀公業的土地全部出售,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以同樣的條件與價格優先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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