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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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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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進行。根據這條規定,通知必須以書面文件的形式才被視為有效。這可以是一封信函、公告、公告等。使用書面形式可以確保通知的明確性和可追溯性,並為相關方提供正確的文件以供參考。這樣可以避免可能因口頭通知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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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