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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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