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的專業知識,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意思是,如果需要提交在國外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如果是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的文件,則需要經外交部進行複驗。此外,如果文件是外文的,必須附上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在國外製作的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度。駐外館處或外交部的驗證可以提供一種保證,確保文件沒有被偽造或篡改。同時,經譯成中文的文件可以方便當地機關和人民理解文件的內容。這樣的要求旨在保護國家利益和避免損害他人或公眾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台灣公民在國外結婚,並希望在台灣登記該結婚,他們需要提供在國外製作的結婚證書。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這份結婚證書需要經過台灣駐外使領館的驗證,以確保其真實性和可信度。如果結婚證書是外文的,還需要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這樣的規定在確保文件的可信度和保護國家利益方面很重要。透過駐外館處的驗證,可以防止偽造或修改文件,確保相關行政程序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同時,中文譯本的提供可以提高文件的可理解性和可執行性,便於其他人民或機關對文件的適當解讀和應用。 以上回答基於對該法條的理解和相關資料的分析。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遊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