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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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當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依照遊說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移送處罰時,應填具移送書,其中應載明被移送人的基本資料以及違法的事實,並連同相關的證據及卷證一併移送。 依據此條規定,當機關要移送被遊說者處罰時,必須填寫一份移送書,該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 被移送人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職位等; 2. 被移送人的違法事實,即具體描述被移送人的違法行為; 3. 連同相關的證據及卷證,這些資料應一併提交給主管機關。 範例: 假設某公司的員工被指控接受了某政治團體的遊說,而這一遊說行為被認定違反了遊說法的規定。公司主管機關在移送處罰時,應填寫移送書,提供被遊說者的姓名、員工職位,具體描述遊說行為的違法事實,同時附上相關的證據,例如遊說筆錄、相關文件等,並一併移送給適當的主管機關。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遊說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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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