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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註銷
  2. 依前項規定補發之證書,以原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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