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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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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應檢具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
註銷
。
依前項規定補發之證書,以原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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