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註銷。
- 2.依前項規定補發之證書,以原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10條,當禮儀師的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需要提供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新的證書,同時原發的證書也需要註銷。補發的證書有效期間以原發的證書有效期限為準。 依《殯葬禮儀署服務及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禮儀師在受雇之前,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警察機關出具之無前科證明文件,以及具備畢業證書、職稱合格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檢查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便會發給申請者證書。 然而,禮儀師在後續執行業務時,也有相對應的規範。根據《殯葬禮儀署服務及業務管理辦法》第32條,禮儀師應當遵守禮儀師職業道德準則,維護社會風紀秩序。如果禮儀師違反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監督、稽查、核證等措施。 綜上所述,禮儀師管理辦法第10條主要規定了禮儀師證書的補發程序和有效期限,而禮儀師執行業務則需要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準則並接受相應的監督和稽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